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葫龙检公刑不诉〔2016〕5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02198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打工,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现住连山区**小区**号楼**室。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7月14日被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7月27 日被葫芦岛市龙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于2012年12月在中国银行葫芦岛分行办理一张卡号为51837780******的信用卡,刘某某用该卡日常消费透支本金16042.69元人民币,经银行多次催收,刘某某拒不还款。2016年7月15日,刘某某家属还清中国银行信用卡全部欠款。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将欠款全部还清,认罪态度较好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6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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