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雁检一部刑不诉〔2020〕18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码5139011988********,汉族,专科文化,务工,出生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户籍所在地及住址资阳市雁江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信用卡管理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7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资阳市雁江区**镇农村信用社路旁捡到被害人魏某某的社会保障卡,随后16时许,刘某某在**镇农村信用社使用魏某某的社会保障卡输入猜出的初始密码123789取出现金7600元。
2020年10月22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主动到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石岭派出所投案,上缴的7600元被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扣押并发还被害人魏某某,魏某某对刘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情节,积极全部退赃,取得了被害人谅解,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对刘某某酌定不起诉。建议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对其做相应行政处罚,解除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资阳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起诉。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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