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邵县检公诉刑不诉〔2019〕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8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邵东县**街道**村**组**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经邵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6月22日被邵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邵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8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1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21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于2014年3月14日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县支行(以下简称邵阳县**银行)办理了一张透支额度为10万元(以下均为人民币)的信用卡,截至2016年11月7日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恶意透支了本金61106元。2015年至2016年期间,邵阳县**银行多次向刘某某进行催收,但刘某某改变联系方式、变更其住址,一直未归还欠款。
2018年6月17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义乌火车站被当地派出所民警抓获。案发后,刘某某主动还清银行欠款,并取得了邵阳县**银行的谅解。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已还清银行的欠款,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月21日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