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甘区检刑检刑不诉〔2021〕3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223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址同户籍地甘肃省张掖市**县**村**组。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2日被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2月,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甘州支行申请办理信用卡一张,后其在身负巨债无力偿还的情况下,仍持续大额透支使用该信用卡,并用于个人消费。逾期后,经银行工作人员多次有效催收且超过3个月仍不还款。截止2020年11月24日,刘某某持该卡逾期拖欠本金75092.9元,利息35894.44元,违约金5284.52,合计116268.86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主动退赔本息75100元。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移送起诉前已全部归还透支本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甘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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