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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_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沂检二部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31983********,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沂水县人,农民,住沂水县**镇**村**号。2019年12月20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7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19年,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受沂水县沂水镇**村武某某(已起诉)雇佣,先后在武某某非法经营的沂水县**镇**村、**村假冒“阿尔卑斯”商标糖果生产工厂内从事上糖、封口等工作,从中获取劳动报酬7000余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系一般受雇用提供劳务的人员,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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