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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_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海检二部知产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1271963********,汉族,小学肄业,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镇**村**号。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4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审查,本院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0年12月24日,本院将案件撤回起诉。

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月4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伙同李某某、陈某某租下北京市海淀区**街**号院**号楼**房间、1号楼西侧平房9号房间、5号楼一层南向北第二个房间、4号楼026房间,未经注册商标人许可,将其他品牌的白酒灌装至酒瓶,并贴上“贵州茅台”“五粮液”“剑南春”“国窖”等商标至瓶身,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中国贵州**厂**责任公司、四川省宜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绵竹**厂**公司、泸州**股份有限公司等商标所有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从上述地址起获其存储的侵权产品有假冒53%、500ml茅台酒888瓶、市场零售指导价格为1499元/瓶,共计1331112元,假冒53%、1000ml茅台酒12瓶,市场零售指导价格为3099元/瓶,共计37188元,合计1368300元;假冒52%、500ml五粮液酒132瓶,市场零售指导价格为1099元/瓶,共计145068元;假冒52%、500ml国窖1573经典装酒12瓶,市场零售指导价格为969元/瓶,共计11628元;假冒52%、500ml剑南春酒12瓶,市场零售指导价格为458元/瓶,共计5496元;未销售的商品共计价值1530492元。根据庭审阶段的新证据,现本院认为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认定的犯罪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权利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起诉,直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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