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钟检刑不诉〔2020〕14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1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住钟山区**乡**村**组**号,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7日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年11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年初,李某某在境外人员“张某某”唆使下决定前往缅甸。同年3月的一天,李某某以去昆明打工为由,邀约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杨某某一同前往昆明。同年3月11日,三人从贵州省六盘水市乘坐火车到达云南省昆明市,几天后,三人从昆明市乘坐飞机达到云南省临沧市,从临沧市乘坐“张某某”联系的车辆到达云南省南伞县我国与缅甸国境线的一座山坡处,在一陌生武装男子明确告知李某某、杨某某、刘某某即将通过该处前往缅甸境内的情况下,三人通过他人带领非法偷越我国国境前往缅甸果敢老街,后三人因无力归还赌债,在缅甸果敢老街一赌场内打工至同年6月1日,同日19时许,三人徒步通过清水河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南伞分站时被查获。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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