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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偷越国(边)境案)_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1〕1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31999********,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住浙江省武义县**街道******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28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初,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和汤某某、朱某某、陶某某经一名外号叫“阿星”(另案处理)的男子介绍,在武义县内事先约定好偷越至缅甸的时间和路线。2019年4月6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伙同汤某某、朱某某、陶某某采取偷越的方式从云南昆明至缅甸勐波。2019年7月18日,刘某某伙同汤某某采取偷越的方式从缅甸勐波至云南省境内。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1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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