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县检刑检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811990********,汉族,本科文化,无业,湖南省沅江市人,户籍所在地:沅江市**镇**路**号,住长沙市芙蓉区**路**号。因涉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长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同年9月2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还于2020年8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系部队退役人员。2019年7月,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为赚取渣土倾倒费用,冒充“中国人民解放军某某部队”现役军人身份,伪造该部队称需要在某某工业园湖南省某某学院旁的训练基地(该基地由湖南省军区委托长沙县某某部代管)需要土方回填的接收函,在长沙县**镇国土资源所领取《某某镇重点工程项目及民生工程渣土处置备案表》,办理在该基地的渣土回填报备手续。渣土运输公司持该伪造接收函及备案表分别至长沙县**镇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及某某居民小组,刘某某持该伪造接收函及备案表分别至长沙县自然资源局**国土资源所、长沙县**镇人民政府办理渣土填运审批手续。审批完成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将备案表提供给某某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员工马某某办理了渣土准运证。随后,刘某某在该渣土倾倒区域设置专人收取事先以140元/车价格销售给渣土公司的票据;渣土运输公司共计倾倒渣土1121车;刘某某收取倾倒费用共计157000元。
2019年9月10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长沙县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和长沙县武装部工作人员的陪同下,主动到长沙县公安局交代其冒充军人办理渣土填运审批手续的事实。
2020年8月19日,长沙县人民武装部出具《关于对刘某某案酌情处罚的函》,称刘某某系部队退役人员,在服役期间有所贡献,现已积极配合清理复原现场,及时挽回部队损失,同意谅解,请求检察机关对其从轻处罚或免于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长沙县人民武装部情况说明、《关于对刘某某案酌情处罚的函》等书证;2.证人马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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