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宣化区院一部刑不诉〔2020〕10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051973********,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街**巷**排**号,现住宣化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包庇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8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2020年9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20年10月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同年11月5日侦查机关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丈夫袁某某(另案处理)驾驶电动自行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宣化区庙底路路口北约100米处,遇被害人籍某某由西向东步行横过道路,电动自行车前部与籍某某相撞,致籍某某倒地受伤。刘某某接袁某某电话后赶到事故现场,二人将籍某某送往医院抢救并报警。交警赶到医院,刘某某口头承认是其骑车撞人,次日上午到交警队接受询问时,仍坚持该起事故是其所为。两小时后,交警再次对其进行询问时,其如实陈述是袁某某骑车撞人。同年6月4日被害人籍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信等书证;袁某某交通肇事案复印材料;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交通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接受侦查人员询问时假称是肇事者,因当时被害人还在医院抢救,公安机关尚未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其主观上并不明知袁某某是犯罪的人。因此刘某某的行为不符合包庇罪的犯罪特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