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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协助组织卖淫罪)_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20526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秭归县,户籍所在地秭归县**镇**居委会**组,现住秭归县**镇**号**单元**楼**室。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6月3日被宜昌市公安局西陵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昌市公安局西陵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鲁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至2018年10月,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受谭某某(另案处理)的安排,在谭某某经营的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湖区小树林卖淫场所从事收银、管账工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材料等书证;2.证人何某某、韩某某、胡某某的证言;3.辨认笔录;4.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及同案人崔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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