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二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211972********,汉族,大专文化,青岛某某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区,住山东省青岛市**区**村**号。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因涉嫌行贿犯罪,于2020年7月2日由东海县监察委员会决定留置、2020年7月23日解除留置。
本案由东海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单位行贿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担任青岛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并实际经营该公司期间,在履行某甲公司代理的临沂某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某海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之间的《内贸集装箱货物运输合同》过程中,为谋取降低运费等不正当利益,于2019年春节前一天,在连云港市**区一饭店附近,送给某乙公司总经理王某某人民币30万元和一箱海鲜。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刘某某在实际经营某甲公司期间,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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