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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物品肇事案)_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奉检二部刑不诉〔2020〕19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01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市**区**镇**村**组**号,现住上海市闵行区**路**号。2020年8月31日因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进行了公开听证审查,听取了人民监督员、侦查机关、被不起诉人等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日,上海**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公司”)与**集团化学试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试剂公司”)签订上海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合同,具体货物由周某甲、白某某夫妻挂靠在**物流公司的牌号为沪******、沪******的车辆进行运输,肇事车辆沪******危险货物运输车具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

2020年8月19日14时许,周某甲(另案处理)安排白某某(另案处理)、周某乙(另案处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三人驾驶肇事车辆沪******至本市金山区**路**号**试剂公司装运危险货物,白某某等三人均参与了危险货物的装载作业。18时许,货物装载完毕,由周某乙驾驶沪******的危险货物运输车从**试剂公司离开出发准备将危险货物运送到本市嘉定区**路**号。19时50分许,当车辆途径奉贤区S4高速奉浦大桥段时,因运输的危化品泄漏产生理化反应引发火灾,引燃周围可燃物并扩大成灾,事故造成桥梁路面毁损、货物烧毁等直接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5余万元。事故发生后,周某乙主动报警,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留在现场等待民警到场处理。

经调查认定,白某某等3人在货物装卸、运输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将不能混装的磷酸、硝酸、丙酸与氢氧化钠、氨水、乙醇、甲醇等危化品混装,将锌粉与过硫酸钾、过硫酸钠、过氧化氢等危化品混装,造成运输的危化品泄漏产生理化反应引发火灾,引燃周围可燃物并扩大成灾。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证人证言、火灾事故认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损坏赔偿协议书、户籍信息、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违反易燃性物品管理规定,在运输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危险物品肇事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已赔偿事故损失,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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