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修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日8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2019年9月30日晚上饮酒的情况下,酒后驾驶豫AW****号小型轿车沿修武县影待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修武县西村乡影待路穆家寨检查点时,被在此执勤的修武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2019年10月1日经焦作天援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2.18mg/100ml,符合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隔夜醉驾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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