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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信检公诉刑不诉〔2015〕3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年**月*日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地:江西省樟树市**镇**村**组,身份证号码36072219*********,家住赣州市章贡区**村**号。因本案于2015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中。

本案由信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19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赣B***号轿车,由信丰县城抵达信丰县高速收费站,被设卡民警查获。经对刘某某呼气进行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08mg/100ml。后刘某某被带至二附院提取血样保存,经检验其血液内乙醇含量为84.3mg/100ml。

本院认为,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查刘亮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4.3mg/100ml,刚达立案标准,且未造成严重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5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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