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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蜀检刑不诉〔2021〕2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县,公民身份号码340121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合肥市******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地安徽省**县**镇**社居委**组**号,现住合肥市**区*****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6日1时4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皖A*****小型轿车,沿本市怀宁路、长江西路行驶至长江西路与潜山路交口北侧时,刘某某将车停在潜山路三十四中公交站台旁,自己在车上睡着,后被民警查获并将其带至医院抽血备检。经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9mg/100ml,为醉酒驾驶。

2020年8月17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接公安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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