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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聊东昌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5021994********,汉族,高中文化,经商,户籍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号楼,住址:聊城市东昌府区**楼**期**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聊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聊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6日21时29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渝******号小型轿车,沿聊城市经济开发区黄山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黄河路路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检验,刘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95.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于2019年11月21日经民警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审查起诉阶段,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查询、驾驶人信息查询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理化检验报告;4.查获、医院抽血及移送检验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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