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西检公诉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6241974********,满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系辽宁**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9月25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2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4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醉酒驾驶辽A****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沈阳市铁西区**街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司法鉴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血液内酒精(乙醇)含量为82.8mg/100ml。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身份证明材料、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及驾驶信息查询记录、血样提取登记表、呼吸检测材料、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就诊病历、行车路线图片及情况说明等;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被查获的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规定的行为,因其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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