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沧县院公诉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21198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与现住地为:河北省沧县**乡**村。2020年6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22日15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冀J*****号普通货车在乡间公路行驶至沧县**村路段时,被执法民警查获。经鉴定,从送检的刘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93.24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具有认罪认罚从轻处罚情节。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有:
被不起诉人供述,视听资料,鉴定意见及查获经过等书证。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无犯罪前科,并具有认罪认罚从轻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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