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内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71980********,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内乡县***镇***号,住内乡县**镇******附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2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1日23时27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号小型汽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河南省内乡县灌涨镇寺南村路段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刘某某静脉血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1.74mg/100ml。
本院认为,在审查起诉阶段,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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