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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刘天学)(公开版)_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麒检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51959********,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住富源县**镇**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3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14时25分左右,刘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小型轿车沿曲靖市麒麟区水寨路由东向西行至曲靖市麒麟区**路**路交叉路口处,其所驾车右前部与沿曲靖市麒麟区水寨路由西向东行驶、在该处左转弯的田某某所驾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右后部相撞,造成两辆不同程度损坏,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乘车人杨某某受轻微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刘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经鉴定送检刘某某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129.46mg/100m1。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具备自首情节,造成事故后果不严重,并负事故同等责任,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其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除刑罚,经检察长批准,决定对刘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1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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