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宛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811997********,汉族,高中毕业,无业,住地河南省邓州市**镇**村**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3月23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件需要,本案延长办案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21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醉酒驾驶豫R****3号比亚迪牌小型轿车沿南阳市北京路自北向南驶至信臣路交叉口南500米附近处时,被执勤的交警支队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刘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0.66mg/100ml。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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