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寿检一部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23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山东省寿光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15时13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鲁******号黄色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南九路由西向东行至郑东升防水门口处时,被巡逻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116mg/100ml。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17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被不起诉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且认罪认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