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绥检刑检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21********0818,满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住绥中县**路**小区**号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绥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日20时17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从绥中县爱锅者火锅店喝酒后驾驶辽P*****号机动车行驶至绥中县市政路口路段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秦皇岛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2.86mg/100ml,为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秦皇岛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4.查获、吹气视频光盘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认罚,无从重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鹏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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