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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安区检公诉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28197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平昌县**镇**村**号,现住云浮市云城区**路**村**号,2019年11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云浮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云浮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云浮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26日将本案交办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9日21时30分许,刘某某驾驶车架尾数:14****普通二轮摩托车途径云浮市云城区**路路段时因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云浮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区大队当场查获。现场民警对其进行了酒精呼气测试,测试结果为93mg/100mL。随后,在办案民警的监督下,云浮市中医院医务人员对刘某某抽取了血液样本进行抽取血液作进一步检验。经广东省云浮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血样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05.4mg/100mL, 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阀值与检验》(GB19522-2010)的规定,达到醉酒驾驶的标准。

本院认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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