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卢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4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河北省卢龙县,户籍所在地卢龙县**乡**村**号,现住址卢龙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被卢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卢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14时许,刘某某驾驶冀C*****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卢昌线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卢龙县双庙路口时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刘某某血液中检中乙醇含量为108.6mg/100ml,为醉酒驾驶机动车。
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经民警传唤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有书证、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卢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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