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翔检一部刑不诉〔2020〕7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81972********,土家族,高中文化,个体户,住厦门市翔安区**镇**村(户籍地重庆市**段**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0日22时33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醉酒驾驶车牌号为闽******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巷南路市头村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依法鉴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5.88mg/100ml。
归案后,其对上述行为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刑法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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