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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一部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41967********,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双辽市,现住吉林省双辽市**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双辽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0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5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双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8日22时4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吉C****6白色奥迪牌轿车在行驶到303国路至东明镇公安村的途中被双山交警中队执勤民警当场抓获,现场对其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数值为141mg/100ml,民警当场对刘某某进行了血液提取,2020年5月9日经吉林迪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血液中检查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23.7mg/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破案经过、到案经过、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无前科劣迹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公民户籍信息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的、梁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及同步讯问录像;4.鉴定意见:吉林迪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社会危害性较小,经检委会研究决定,对其相对不起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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