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津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夏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02199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镇**村**号,现住山东省夏津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夏津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7日被夏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夏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1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国道308由东向西行驶至双庙治安检查站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抽血化验,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4.9mg/100ml。为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无前科,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夏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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