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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岳检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828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安徽省岳西县**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岳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6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皖AA****号小型轿车从岳西县**镇**对面非机动车车道左转弯进入机动车道时,与停在非机动车车道的卡车发生碰撞,后又碰撞井盖,造成皖AA****号小型轿车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正在此处出警的民警发现后,当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07.6mg/100ml。后民警将其带至岳西县**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某静脉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2mg/100ml,为醉酒状态。经岳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当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被岳西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认罪认罚,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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