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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蚌山检一部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6199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镇**队**号,住址××××××,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莉莉,安徽北正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6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皖******号小型轿车沿东海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淮河水利委员会门口时,所驾车辆前部左侧撞到道路南侧机非隔离绿化带路缘石,造成车辆及路缘石受损。当日8时许,交警七大队民警巡逻中发现该起交通事故后现场处置中发现刘某某有酒驾嫌疑,后将刘某某带往蚌医二附院采集其血样备检。2020年5月25日,经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2.9mg/100ml。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家人修复被撞的路缘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驾驶证、驾驶证信息查询单、行驶证、车辆信息查询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案件照片、查获经过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

3.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

4.视听光盘。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与对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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