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021976********,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现住铜陵市铜官区*********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 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0日20时33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皖G*****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铜陵市义安区建设路湖东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被带至铜陵市第五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刘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5.2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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