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五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7197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安徽省阜南县人,住阜南县**镇**村**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持有C1型机动车驾驶证。2020年1月9日中午,其在家中跟张某某、杜某某等人一起吃午饭时,饮用了白酒及啤酒。饭后刘某某驾驶皖K******号货车去**镇街上购物,当日下午约13时40分许,其行驶到**中学门口东约100米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其静脉血中乙醇浓度为99.7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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