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宝塔区院二部刑不诉〔2020〕7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6198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吴起县**镇**村**组**号;住陕西省延安市吴起县**家属楼**单元**室。2020年8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7月27日00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陕A****9号,宝马牌(蓝色)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延安市宝塔区南河滨路路段处,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被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经陕美法司【2019】毒鉴字第882号血醇检验报告检测,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5.8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但鉴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归案后积极认罪、悔罪,血液中乙醇浓度较低,系夜深人静酒后驾驶,社会危害性较小,其所在辖区派出所也证实其无犯罪记录,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将刘某某以危险驾驶罪作相对不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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