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 汉族, 1972年**月**日出生, 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公民身份号码:6103021972********,户籍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路***号***区****号,现住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家园****号楼****单元****室,宝鸡*****有限公司销售人员。2020年8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8日晚上22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陕C*****小型普通客车在金台区陈仓大道朝阳花城小区门口被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刘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7.90 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辆,涉嫌危险驾驶罪。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犯罪行为,但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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