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富检二部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7221993********,汉族,本科文化,系国家能源集团陕西富平热电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路**号**栋**单元**层**号,现暂住陕西省富平县**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富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8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富平县频阳大道铁锅炖鱼村饭店吃饭饮酒,同日23时许,刘某某持C1驾驶证驾驶陕K****9小型普通客车欲前往富平县南韩大街电力小区,当驾驶车辆沿富平县秦正广场法拉利KTV门前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秦正广场北出口与南韩大街丁字路口时,被交警查挡。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测试结果为160.1mg/100ml,后经陕西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2.4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案件来源、查获经过、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等书证;证人王某某、李某某证言;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供述与辩解;酒精浓度检验意见书;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在深夜人稀车少时段醉驾,犯罪情节轻微。且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平时表现良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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