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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莲检一部刑不诉〔2020〕9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821982********,汉族,大学本科,群众,山东省**集团有限公司**部职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市**村**号,现住山东省五莲县**镇**公寓**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五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由五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7月29日移送审查起诉。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1日15时30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鲁******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镇**路段处,被五莲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叩官中队民警查获,后依法将其带到日照市人民医院市北分院抽血备检,经日照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送检的刘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93.4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综上,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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