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检一部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4196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成武县**厂退休职工,现住成武县**街道**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6日12时52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四轮电动轿车,沿成武县**街由西向东行驶至**路口处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2.8mg/100ml。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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