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11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1121983********,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现住山东省济南市南部山区**街道**花园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镇**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南部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南部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21时10分许,犯罪嫌疑人刘某某酒后驾驶鲁******小型普通客车,沿济南市南部山区并药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金宫山庄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鉴定,犯罪嫌疑人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3.9±4.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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