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尖检一部刑不诉〔2020〕12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031975********,**族,**文化程度,现住**市**区**路**小区**(户籍所在地:**市**局**分局**路**)。2020年8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年**月**日**时**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醉酒驾驶****号**牌**车在**市**区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路**往**米处,被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尖草坪二大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4.1mg/100ml,后经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送检的刘某某血样进行检验,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3.5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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