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26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矿**,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街**村**组,现住址山西省高平市**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被高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日18时13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蒙C****6红色起亚牌小型轿车从高平市建设路体育场路段由北向南行驶至泫氏岗十字口,左转沿泫氏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工商银行路段,与骑自行车行走的韩某某发生争执时被交警查获。经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在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10.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陈某某、韩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能够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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