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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巩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61984********,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滑县,住河南省滑县**镇**村**号,住巩义市**镇**村。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20年4月2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1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巩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豫A0****号小型客车,沿巩义市回郭镇李邵村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与回郭镇人民路交叉口北200米处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刘某某的乙醇含量为114.0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到案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董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报告;5.查获视频。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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