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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平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平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岚检二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8196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地福建省平潭县,现住福建省平潭县**镇**路**号**幢**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由平潭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平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4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闽AZ****两轮摩托车在海坛东路东方大名城路段由东向西行驶时被民警查获。后刘某某被带至医院抽血检查。经福建省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7.46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已完成平潭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安排的累计30小时交通类社会服务,认罪态度好,并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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