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岚检二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8196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地福建省平潭县,现住福建省平潭县**镇**路**号**幢**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由平潭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4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闽AZ****两轮摩托车在海坛东路东方大名城路段由东向西行驶时被民警查获。后刘某某被带至医院抽血检查。经福建省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7.46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已完成平潭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安排的累计30小时交通类社会服务,认罪态度好,并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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