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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香检公诉刑不诉〔2019〕33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26199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青冈县**乡**村**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7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审查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7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粤CHF****号小型汽车沿粤海路东往西方向行驶至银石雅园路段时,被交警当场查获,交警对其呼气式酒精测试后带至医院抽血送检,经检验,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7.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抓获经过等书证;3.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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