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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检一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4198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现住成武县**镇**村**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4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6日21时26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R2****小型汽车沿东丰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镇十字路口处,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2.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刘某某酒后驾车被查获及抽血时的情况。

本院认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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