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红检一部刑不诉〔2020〕10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021963********,汉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局干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住新乡市红旗区**大道(中)**号**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9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20时58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豫G*****号灰色小型轿车,沿新乡市化工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新一街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3.1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