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柘检一部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41994********,汉族,大学本科,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住柘城县**乡**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柘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8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柘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7日23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豫N6R7**号小型汽车行驶至柘城县和谐大街北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周口三川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刘某某静脉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7.4 mg/100ml。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适用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及现场照片;2、证人张某某、陈某某证言;3、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适用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检察长批准,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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