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汶检一部刑不诉〔2021〕2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30197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群众,户籍地汶上县某某镇某某村099号,住汶上县安居佳苑*号楼*单元*室。2019年10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汶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汶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0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鲁H*****的小型汽车行驶至汶上县光明路北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刘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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