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秦开检公诉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2197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海港区**府邸**栋**单元**号,现住址秦皇岛市海港区金海湾**区**-**号,无业,未受过刑事行政处罚。2020年5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7月2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冀C****的小型汽车行驶至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漓江道便民市场门口处,被民警当场查获,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95mg/100ml。2020年5月8日经秦皇岛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3.0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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