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汤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31987********,汉族,初中文化,住汤阴县城关镇**村(户籍地:汤阴县菜园镇前皇甫村**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汤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12日1时许,刘某某酒后驾驶豫F9A5**号灰色起亚牌小型轿车,在汤阴县星阁路与政通大道交叉口倒车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9.9mg/100ml(属醉酒驾驶)。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刘某某供述与辩解;证人秦某某证言;血醇检验报告;户籍证明、查获证明、机动车查询结果、驾驶人查询结果等书证。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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